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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看完整版本: 第四十三期杀人游戏总部

00liucheng 2009-11-5 01:12

回复 503楼 的帖子

如果真是懒得说,刚开始就不要说。不要等没什么说的再说懒得说。

我只是把曾经发生的事情摆出来而已,规则不是我说了算的,自有制定者说了算。

我始终说了,我不懂规则。但是我始终坚持如果你们说法官错了,那当时39期的解释有问题。

至于输赢,我无所谓。你们别一不跟你走就给我扣个输不起的帽子。

猪仔包 2009-11-5 01:14

我开始又不是跟你说
你见你说话的时候我有跟你说过话吗?
我从来都不喜欢跟你说话的
很多人都知道

00liucheng 2009-11-5 01:18

[quote]原帖由 [i]猪仔包[/i] 于 2009-11-5 01:14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0802451&ptid=2510252][img]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我开始又不是跟你说
你见你说话的时候我有跟你说过话吗?
我从来都不喜欢跟你说话的
很多人都知道 [/quote]

我在这里引用了以前的资料,是你在这里指名道姓叫我不要用以前的规则的。

你要是跟我辩论道理我就跟你辩论道理。
你要是跟我说什么喜欢说话不喜欢说话的,你以为谁在意你啊。

这么大人了,这么说话。幼稚!

皎洁的月亮 2009-11-5 01:20

简单的来说.
小猪错误的复制了一个选票,
说实话是大家争论了.
我才知道那个选票是错误的.
因为都是数字,我也没留意.
去票一个不存在的人,
或者说去票谁谁,
也并不是小猪的本意.
我在这里载过跟头,
所以我觉得,
对于这种类似程度高,
容易混杂的选票,
在执法尺度上,
我觉得是判为可重新投票,
是比较人性化的,
所以我还是比较赞同法官的.

猪仔表生气啊,
我是就事论事,
绝对没针对个人.

皎洁的月亮 2009-11-5 01:23

我想,大家应该都是明白事理的人.
游戏中,
冲突在所难免.
游戏外,
以和为贵.

akaisuisei 2009-11-5 01:26

第一,这个规则其实本身有问题,
第二,实际上当格式正确而中间id不存在时,完全可以作为其所发言为无用发言,即是如同冒泡一样的废话。

而且事实上,投票格式已经很明确的写出了这一问题的解答:
具体格式:[我选:### 玩家]
而这个###时玩家id,不可替换,而当###并非id是改格式无效,该句话无意义,本人做为玩家享受完全的玩家权利

akaisuisei 2009-11-5 01:28

第一,这个规则其实本身有问题,
第二,实际上当格式正确而中间id不存在时,完全可以作为其所发言为无用发言,即是如同冒泡一样的废话。

而且事实上,投票格式已经很明确的写出了这一问题的解答:
具体格式:[我选:### 玩家]
而这个###是玩家id,不可替换,不可更改;
而当###并非id时该格式本身并非投票本身,其本人做为玩家享受完全的玩家权利

没落的王子 2009-11-5 01:31

嗯.同楼上观点.

你投票时就应该看清楚.而当你投错了.

导致结局的改变.这个是没的说的.

00liucheng 2009-11-5 01:34

[color=DarkRed][b]准备睡了。

怎么都没意见。争得原因是之前的解释是这样的。其实个人更喜欢一刀切了算了,错了就废,省的争了,但是我说了不算。

只是希望有个权威的裁决,同时希望这个裁决以后能同样适用,不要每次都要争论一番。

大家晚安。[/b][/color]

没落的王子 2009-11-5 01:36

:lol:
一切有等老西来讨论吧,
个人觉得可以腰.不服的.战火重燃也行!

这个规则是人定的.不合理.可以一起商量到合理.一起讨论.不要什么事都发火.
玩游戏是为了开心.主要是享受过程!而不是去计较一起什么得失.

皎洁的月亮 2009-11-5 01:46

[quote]原帖由 [i]akaisuisei[/i] 于 2009-11-5 01:28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1.17/bbs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0802861&ptid=2510252][img]http://67.220.91.17/bbs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第一,这个规则其实本身有问题,
第二,实际上当格式正确而中间id不存在时,完全可以作为其所发言为无用发言,即是如同冒泡一样的废话。

而且事实上,投票格式已经很明确的写出了这一问题的解答:
具体格式:[ ... [/quote]

其实我说的就是这意思.
AK两三句就说出来了.
看来我表达能力还不成气候.

皎洁的月亮 2009-11-5 01:49

我说最近实在无聊.
期待谁来开个44期的报名贴啊.
我要去冒个第一.:faint

philas 2009-11-5 02:25

其实每期杀人贴,开头法官都会把所有玩家ID列出来并标上序号的,是不是可以规定以后投票直接投序号就行了,比如:[我选  1号 玩家],这样就不会有争议,也不会有人借着故意写错ID来隐性废票。至于讨论时,爱怎么称呼哪个玩家都随意。

白影子 2009-11-5 07:10

[color=Red][size=5][b][font=楷体_GB2312][size=6]看来这场讨论是很有必要的啊!(纯属论游戏,绝没有攻击某人意思):s_1:
我看了前面的发言有以下几点想法:
1、法官说小猪的意图是票我的。我觉得作为法官这讲是不对的?作为法官应该是根据规则对玩家所作出的选择进行一个是非判断,如果法官加入了自己个人的感情因素,(也就是所谓的人性化)来处理玩家问题,势必有意见。规则中明确说明了[我选:*** 玩家],那么法官就应该根据这一法则还进行对比,内容正确,票数算;内容不正确,就不能算。如果说掉了一半括号,或是掉了冒号,允许重新投票,我相信大家可能没什么意见。当然了,如果严格按[我选:*** 玩家]执行规则,错一就算错也行啊!一个游戏没有铁的规则,意见就多。
2、有人说到法律有漏洞,说有司法解释,的确是这样的。但是我们这样的这次状况应该没这严重。个人认为投票格式摆在那儿,写得清清楚楚[我选:*** 玩家],***已经指某玩家,现在这个玩家不存在,那当然只能算是废票了。如果把他牵扯到意图上去,那不叫规则有漏洞,而是有人来乱扯皮的。即便是规则有问题,需要解释,我想咱国家的法律解释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人说了算吧。那咱们乙组这件事,完成可以开一贴,让这里的老人都来参与票下该咋判啊!
3、有人说以后投票用前面的序号来。我觉得更不合理,为什么这样改呢?一串数字错了,都有皮可扯,那一个数字错了那就要扯得滴血了。前面有一老大说得非常好!规则没错。应该坚持对就对,错就错的原则![/size][/font][/b][/size][/color]

白影子 2009-11-5 07:13

话说冷阳老大,我第一次当三国法官,你没必要这捧场啊!到21:00才开,你就去了,要扣50金的啊!:s_1:
有这钱,到乙组现诈尸啊!:lol:

00liucheng 2009-11-5 08:00

[quote]原帖由 [i]122374536[/i] 于 2009-11-5 07:13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0806700&ptid=2510252][img]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2、有人说到法律有漏洞,说有司法解释,的确是这样的。但是我们这样的这次状况应该没这严重。个人认为投票格式摆在那儿,写得清清楚楚[我选:*** 玩家],***已经指某玩家,现在这个玩家不存在,那当然只能算是废票了。如果把他牵扯到意图上去,那不叫规则有漏洞,而是有人来乱扯皮的。即便是规则有问题,需要解释,我想咱国家的法律解释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一人说了算吧。那咱们乙组这件事,完成可以开一贴,让这里的老人都来参与票下该咋判啊!
[/quote]
[b][color=DarkRed]大家早上好。
大家争论本来就不是为了输赢。如果是光为了结果,腰斩是皆大欢喜的事,继续下去还胜负难料的。所以争论绝对不是输不起,而是对于是非,大家都有自己的坚持。

对于122所说的问题,其实从我个人喜好,我是支持id一错,就废票的,就是因为规则没有这么坚决,弄得常常发生争议。如果就是铁的规定,错了就废票,相信不会有这么多的争吵。

但是,个人喜好不能凌驾于现有规则以上。现有的规则规定了,在一定的情况下,玩家可以重投一次。122说既然***玩家不存在,那只能算是废票。如果说按照122这种理解,那规则还要什么“id不全重投一次”干什么呢,id都不全了,这个玩家还会存在吗??

法律解释不是什么人一人说了算。在现在的司法界,判罚先例是一个很重要的参考依据。如果一个案件,和之前的案件情况相似,前一个案件的判罚结果将会是重要的标杆。所以才会每种情况的第一个宣判特别受关注。[/color][/b]

白影子 2009-11-5 08:08

7、玩家每轮只有一票投票权,投完之后就不可以更改投票对象,但可以自已宣布废票。[color=Red][size=6]两次投票不同ID等同废票。必须写明所投玩家的完整ID,不能是昵称、错别字、外号、或约定俗成的名字。[/size][/color]如发现自己所投玩家ID不全需PM法官同意获准按正确ID重投一次。

[color=Blue]OO兄,注意看了。好像这么一句已在前面摆着了。难道后面一句就是为否定这一句来的。
把这句连起来看。ID不会应该指投票时,把玩爱的名字漏掉了一个字吧!
好像12345678与122374536有很大不同啊?这能说不全吗?[/color]

00liucheng 2009-11-5 08:16

[quote]原帖由 [i]122374536[/i] 于 2009-11-5 08:08 发表 [url=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40807484&ptid=2510252][img]http://67.220.92.15/luntan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7、玩家每轮只有一票投票权,投完之后就不可以更改投票对象,但可以自已宣布废票。两次投票不同ID等同废票。必须写明所投玩家的完整ID,不能是昵称、错别字、外号、或约定俗成的名字。如发现自己所投玩家ID不全需PM法 ... [/quote]
[b][color=DarkRed]争来争去又回带了起点。

就像现在的司法解释权只有特定机关才有一样,同样对于规则的解释权,我没有。
但是我听到的最新的针对这条的解释就是39期重开法官的细则说明。

如果我说了算,我是支持一错就废的。但是在规则面前,我说了没用。

现在我就是等待有关人士最终的裁决。如果裁决法官对了,我告诉自己知道的是对的。如果裁决法官错了,我希望裁决者能告诉我39期的那个解释是不是错了。
同时,我期待这次的裁决以后能仍然具有效力,而不会万一出现对某一方不利的情况大家再争来争去。[/color][/b]

badjb 2009-11-5 08:39

争论不休,可以停止。
[color=Red]本人赞成腰斩。[/color]
最后等西风和阿龙作最后决定。
以后决定修改投票规则如下:(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提出)
[color=Red]一:以下视为废票,取消当轮投票资格
1:两次投票不同ID
2:所投票为非玩家ID
3:投票中出现昵称、错别字、外号、或约定俗成的ID
4:投票格式不对的
二:以下错误允许重投一次,但必须先通知法官获取批准。
1:所投玩家ID不全,即漏了一字母,一标点或一字等。[/color]
小结:因废票是网杀的一种战术,所以要发扬光大,总之认真玩会得到回报的,粗心的人会付出代价的:lol:

白影子 2009-11-5 10:14

[color=Red][size=5]在小猪投票之后,西风第一时间打出了表格说他废票。昨晚也和他聊了,他的观点也是废票,我叫他出来说,他不出来。原因有二:1、他是乙组玩家,而且是警队方的。2、他说骂的又不是他,他在看热闹啊!BS下!:lol: [/size][/color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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