深夜的忧伤 2013-11-5 10:44
盗用伪造军车号牌最高可判七年徒刑
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(七),将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增加一款,规定为:“伪造、盗窃、买卖或者非法提供、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”
据总政保卫部介绍,近几年,盗窃、出租、非法使用军车号牌的情况时有发生,一些不法分子盗用、伪造军车号牌假冒军车,大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,不仅干扰部队正常管理和军车运行秩序,也给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危害。军地有关部门自2006年7月开始,在全国重点地区开展了打击盗用、伪造军车号牌专项斗争,使盗用、伪造军车号牌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初步遏制。
由于刑法原第三百七十五条仅对伪造、买卖军车号牌行为的定性和处罚作了规定,且处罚偏轻,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;对盗窃、“出租”和非法使用军车号牌情节严重行为的法律责任没有明确,使不法分子得不到法律制裁。为此,刑法修正案(七)增加了相关规定,从立法上加大针对军车号牌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。